職棒16年上半球季終於在7月21日嘉義球場結束了,
這場16年來、史上的第一次加賽,
終場誠泰以4:0擊敗興農,拿下隊史的第一座季冠軍。
不過,衍生的問題出來了,
很多人提到了這樣的加賽紀錄,是否應該列入季賽成績計算?
如果列入,似乎對於其他少了這一出賽場次的球員來說,是不公平的。
(像是全壘打王、勝投王的問題)
換個角度,如果不列,這些紀錄又該怎麼辦?
部分球迷基於私心的論述,我並不打算討論,
從制度面來看這個問題,情況會簡單一些。
首先應該要罵的是喜愛炒作短線的聯盟,
一部份是已經吵了很久的單一球季問題(這是長期以來個人所詬病的..);
另一部分則把一場明明非常清楚的加賽(extra game) ,
炒作成一場定生死的季後賽 (one-game playoff)。
(再整理這篇文章的時候,又爆發了二次賭博事件,
這樣的聯盟有救嗎?抑或是這個聯盟的主事人員其實很有問題..=.=)
有人說過,
職業運動就是一種追求紀錄的歷程,
如果說槍是軍人的第二生命,
那麼,個人紀錄就可以算是職業運動球員的第二生命。
從這個角度來看,
列入紀錄其實是無庸置疑的。
來看看MLB的例子好了,
(至於為什麼都是以MLB為例,
沒辦法,我的日文比不上我的英文..=.=)
由於MLB亦有例行賽戰績相同,
必須加賽以決定出線者(不論是外卡或分區冠軍)
以及季中球員交易頻繁的原因,
往往造成球員出賽數大於球隊出賽數的情形。
MLB球隊一年例行賽是162場,
然而單季出賽數最高紀錄是由LA Dodgers的M.Willis在1962年所創下的165場。
(其中包含一場加賽)
很明顯的,MLB是把無論加賽或是球員出賽場次較多等情形,
球員的出賽紀錄全面列為例行賽成績的。
(其實出賽163場的球員更是滿滿一籮筐。)
用中職的情形舉例來說明好了,
假設某年兄弟的比賽經常遇雨延賽
(其實今年就是..)
結果進度比其他球隊晚了5場,
當時兄弟有機會打季後賽,
所以,高薪把已經打滿100場的謝佳賢從誠泰挖來,
謝55也把剩下的5場賽事打完,
於是,謝55就打了105場比賽。
最後,謝55以31支全壘打擊敗彭23的30支全壘打,
好死不死,又有2支是在這5場比賽擊出...
請問該年度全壘打王是誰?
就個人意見,謝55是毫無疑問的全壘打王,
如果真的認為那多出來的5場不能算的話,
那麼,謝55多出賽5場的紀錄該如何計算?
以備註方式??
那麼,如果日後球員交易成為常態時,
球員會出現一堆的備註紀錄,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提供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好了,
誰沒打過場地安打?
甚至今年還發生把球頂出全壘打牆的妙事!
這些我們都可以歸類為運氣成分。
那麼,
不管因為什麼原因,讓部份球員多打了幾場比賽,
把其歸類於運氣成分,有那麼困難嗎?
打多少場就是打多少場,
紀錄就是紀錄。
最後,
對於一各優秀的球員來說,
個人獎項只是附屬品而已。
相關討論請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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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8 17:46:20